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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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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日期:2021-03-01 15:22:32人氣:4909

      符合原人事部、原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86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互聯網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可報名參加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人事部 新聞出版總署

      關于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發〔200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新聞出版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選拔出版專業技術人才,經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研究決定,在出版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F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出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出版專業技術隊伍的整體素質,規范出版物市場的管理,保證出版物的質量,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音像管理條例》的有關精神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等出版單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發行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

      出版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后,不再進行該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出版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原則。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并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出版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出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出版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六條 出版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從事出版專業崗位工作的上崗證,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某些關鍵崗位工作的必備條件,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職務。

      (三)高級資格(編審、副編審)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報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宣傳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出版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報名參加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埔陨蠈W歷。

      (二)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受聘擔任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報名參加出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本規定發布之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

      (七)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受聘擔任非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

      第十條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負責。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目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新聞出版總署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出版專業資格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國家規定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違犯出版法規受到嚴厲懲處。

      (三)有刑事犯罪記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征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出版專業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將對通過考試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及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將對通過考試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及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將對出版專業某些重要的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執業準入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暨命題專家委員會”和出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人事教育司,負責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于2002年9月進行。

      第四條 出版專業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均設出版專業基礎知識和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考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在《暫行規定》發布之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出版專業初級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只參加相應級別“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專業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時間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領取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出版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八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組織出版專業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出版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條 必須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新聞出版總署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出版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三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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